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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
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 长司〔2008〕8号 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开发区街道办事处: 根据长委办﹝2007﹞9号文件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的精神,县司法局与县财政局将成立司法所规范化考核验收组,对各乡镇(开发区)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验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考核验收依据:长委办﹝2007﹞9号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 二、考核验收方法: 1、自评阶段:各乡镇(开发区)自接通知后,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评,并形成书面报告。 2、申请验收阶段:各乡镇(开发区)根据自评情况,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验收申请。 3、考核验收阶段:县司法局与县财政局组成考核验收组,对申请验收的乡镇(开发区)进行验收。 三、考核验收内容: 1、司法所业务用房:即“四室一库”(办公室三间、接待室一间、调解室一间、谈话室一间、档案资料库一间)建筑面积不少于175平方米。 2、技术装备:即“七大件”(电话机三部、电脑三台、传真机一台、打印机一台、数码相机一部、复印机一台、汽车一辆)。 四、考核验收时间:根据各乡镇(开发区)申请验收情况另行通知。 五、补助措施:经考核验收达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乡镇(开发区),按长委办﹝2007﹞9号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。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司法局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
主题词:司法所 考核验收 通知 抄送:县委办,县政府办,县委政法委,市司法局。 长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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