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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
发布单位: 长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: 2008-08-25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索引号: 330522-007-020000-2008-00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


长司〔2008〕8号

关于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
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开发区街道办事处:

根据长委办﹝2007﹞9号文件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的精神,县司法局与县财政局将成立司法所规范化考核验收组,对各乡镇(开发区)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验收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考核验收依据:长委办﹝2007﹞9号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

二、考核验收方法:

1、自评阶段:各乡镇(开发区)自接通知后,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评,并形成书面报告。

2、申请验收阶段:各乡镇(开发区)根据自评情况,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验收申请。

3、考核验收阶段:县司法局与县财政局组成考核验收组,对申请验收的乡镇(开发区)进行验收。

三、考核验收内容:

1、司法所业务用房:即“四室一库”(办公室三间、接待室一间、调解室一间、谈话室一间、档案资料库一间)建筑面积不少于175平方米。

2、技术装备:即“七大件”(电话机三部、电脑三台、传真机一台、打印机一台、数码相机一部、复印机一台、汽车一辆)。

四、考核验收时间:根据各乡镇(开发区)申请验收情况另行通知。

五、补助措施:经考核验收达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乡镇(开发区),按长委办﹝2007﹞9号《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长兴县财政局    长兴县司法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

 

 

主题词:司法所 考核验收 通知

抄送:县委办,县政府办,县委政法委,市司法局。

长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